400-696-5156
货运险
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科普  >  正文

融资租赁出租人怎样才能保证船舶优先权可控

航运保岛 2020-03-31 10:30:03 阅读量:1284
标签: 船舶

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较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有:

1.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船舶完全处于承租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而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某种隐秘性,即只要有相应的海事债权发生该种担保物权就相应产生而不需公示。船舶优先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出租人对船舶的处分,并会降低船舶价值。

由于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出租人不可能通过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做出约定,而规避船舶优先权的发生。虽然在我国《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由于《海商法》系属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海商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船舶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扣押船舶之后,如果承租人、出租人均不愿提供担保,则船舶很有可能面临被法院拍卖的风险。虽然,要求出租人提供担保很不公平,但如果出租人不提供担保,在船舶被法院拍卖而致使出租人丧失船舶所有权的情况下,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将处于一种更为危险的境地。那么作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如何才能保障船舶优先权的绝对可控呢:

一、承租人缴纳保证金

对于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出租人应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预先缴纳一定数目的保证金,并约定出租人在发现船舶之上附有优先权时,或船舶优先权人通过海事法院扣押船舶之时,有权从保证金中优先支付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对不足部分仍可向承租人追偿;若保证金留有余额则可冲抵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租人在船舶优先权人扣船时处于尴尬境地。

二、依托保赔险提供保障

某些受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如船员遣返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等)产生的赔付风险属于船东互保协会承保之列,此时出租人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解决对受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人的赔付问题,即出租人作为船东加入船东互保协会,来规避这些赔付风险。入会费用和保险费作为融资风险成本摊入租金之中,由承租人承担。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及立场。若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