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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所有人如何应对船舶被留置的风险

航运保岛 2020-03-31 17:03:37 阅读量:1759
标签: 船舶

我国《海商法》将船舶留置权定义为:“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即只要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就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其是否知道其所占有的船舶并非为合同另一方(债务人)所有。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虽出租人享有船舶所有权,但船舶一直处于承租人的掌控之下,造船人、修船人在承租人拒付修船费用的情况下,即可行使船舶留置权。可以说,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较之一般动产设备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面对留置权人时更为不利。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修船人行使留置权时,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是无法以船舶所有权人的身份进行抗辩的。那么,作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如何才能船舶留置权在自己的掌控之中呢?

此时出租人大致有三种可能的解决办法:

一是向修船人给付修船费用,修船人则将船舶返回给承租人,承租人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而出租人再向承租人追偿相关费用,或是以违约为由取回船舶:

二是对于修船人留置船舶置若罔闻,任由修船人对船舶进行处理,而直接向承租人要求赔偿;

三是以船舶所有权人身份请求修船人直接向其返还拍卖船舶受偿后的余额,对于出租人自身的其余租金损失则作为债权向承租人求偿。出租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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