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知识点爆多的货运险理赔案例分享!
被保险人关于公司销售出去的一批钢卷货物,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
被保险人委托了某航运公司运输货物,后经过层层转包,货运由于个人船东陈某进行承运。一批货共计约2000吨钢卷自武汉起运,经江阴转运,运至广州收货人处。
在运输途中,船舶在江阴遭受大风袭击,封舱盖被掀起,江水灌入船舱,导致舱内的钢卷水湿,报损金额约800万元。
问题一
出险原因是否属于承保范围
自然灾害属于综合险中的承保事故范围,但自然灾害限于暴风、暴雨等。而本案的出险原因是大风,是否达到暴风级别当时并不确定。出险后被保险人很快拿到气象部门的气象证明,显示沿江阵风为8-9级。
按照中国气象局官网的风力等级划分,11级风才称之为暴风。不过,按照企财险的释义,暴风是指达到8级以上。考虑到货运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暴风的等级,本案保险人采取了企财险关于暴风的定义,还是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断。
分析:
(1)条款漏洞:本案的保险公司对定责方面的态度还算宽容,但同类案件,其他保险公司处理的时候,不排除有产生争议的可能。建议货运险的保险条款中对暴风、暴雨、火灾等灾害作出明确释义,在客户投保时作出明确解释和说明,保留痕迹。
(2)本案出险原因并没有与客户纠结太长时间,因为当时就是默认的企财险暴风的等级。事后参考司法判例,虽然基本都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但是一般都基于风力等级标准争议,作了调解或和解,即法院也并没有全盘接受或者否定,多数按比例赔付。
问题二
保险利益之谁有权利索赔
本案的购销合同中规定:货款于发货地仓库提货前由买方全额支付给被保险人,货物所有权在发货地仓库出库时转移至买方。结合案情和购销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据此认为货物所有权在出险当时其实已经转移至收货人。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货款及货物交接情况说明》也确认被保险人已于事故发生前收到了全部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本案出险当时,被保险人其实并没有遭受到任何损失,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内部曾考虑拒赔处理。
后续拒赔意见,可想而知,遭到了被保险人已经业务部门的强烈反对,更为关键的是,理赔部也确实发现拒赔的话,还是存在法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予以了肯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考虑上述情况,保险公司还是认可了买方存在保险利益,允许以买方作为索赔人进一步受理本案。
分析:
保险利益之转移依据是所有权转移还是风险转移?
上文提到,理赔部对于收货人在出险时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其自己名义来索赔,几乎没有争议。因为根据贸易合同关于货物所有权的的约定和交货地点的约定,出险时货物所有权和风险已经转移给收货人。
那么,一直有个疑问,实务中,货物所有权和运输风险并不都是一起转移的。保险利益的转移,到底是与货物所有权有关还是与货物风险转移有关。如果卖方没有收到货款,比如是货到付款或者另有约定,但是承运风险先转移了,保险利益所有人是由谁,赔款应该赔付给谁?
根据保险的起源,即海上货物运输,在进出口海运中各种贸易术语的适用,即FOB、CFR、CIF等,是不考虑所有权的转移情况的,即货物越过船舷即风险转移,买方具有保险利益,保险赔款是直接赔付给买方。
虽然本案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不适用海商法,且没有使用贸易术语,但是完全可以借鉴。
并且,卖方没有收到货款,这属于贸易风险,卖方应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而不是把保险合同掺和进里面,让保险来判断贸易合同是否违约的问题。
问题三
国内货运险运费是否赔付
本案贸易合同中约定,收货人支付货款和运费给卖方。所以在索赔时,收货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运费。理由是货物价值为到目的地的成本价,属于收货人的成本价格,收货人有权索赔运费。
但是,根据保险合同中,保额的确定和一般行业习惯,进出口货物才进行运费、税的赔付,因为在投保时,一般都会将发票金额加成10—30%确定,投保时已经将费用含在内。国内运输保险金额中,都是按照货物的发票金额确定保额,不存在承保运费的问题。
如果是卖方承担运费,那么运费已经体现在发票或合同金额里面,按发票价扣税赔付,则已对运费作出补偿。如果是买方负担运费,发票金额不含运费,因协议未承保运费,则运费不能赔付。
本案中虽然收货人的成本价格是货款+运费,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成本价格赔付。但是承保当时,是被保险人投保意图,是按照自己的成本价投保,而不是买方的成本价投保。
退一步来讲,即便是按照买方的成本价,肯定会有个投保不足额的问题,本案当时是按照贬值率计算损失,未进行投保比例的扣除。
问题四
残值高于货物原本价值是否仍需赔付
写这个文时,恰好被遇到这个问题,一起说一下。本案由于运输时间不长,钢材价格不会有明显的上涨或者下跌。如果是在进出口运输,或者国内运输中,确实存在损坏货物有明显上涨,残值价格大于或者等于原价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要赔付呢?
到目的地后价格下跌,被保险人当然希望保险公司按照下跌前的原价值赔偿:那么,到目的地后如果价格上涨,残值价值高于成本价格,保险公司是否还应赔付呢?
这其实是涉及到两个概念的问题:
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通常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文物、古玩、字画等价值难以确定财产的保险,均采用定值保险形式。
“不定值保险”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及立场。若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