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常见问题解析!
众所周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难免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遭受意外造成货物损毁,就会给货主和承运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货主和承运人大多会选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来转移万一出险所要承担风险。
货物运输保险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充分了解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有利于货主和承运人选择合理的险种,来实现合理的风险转移从而减少经济损失,现在货运保险网就详细介绍一下货物运输保险有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一些显著特点。
一、不得退保的严格性
中国的《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也就是投保人正式投保并且保单生效之后,投保人也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说投保人不得退保。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保险对象从始发港到目的港的保险。主要用于进出口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有时也可用于接受新船及其他特殊情况。中国进出口货物大多采用航次保险来转移风险。
二、保单的可转让性
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在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有部分保单所保障的受益人不是保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的实际持有人。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单通常会随着保险对象、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不需要通知保险公司,也不需要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保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国际惯例所认可的方式加以转让。
而相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合同,则是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保单不能随物权的转让而转让;货物运输保险的保单可随物权的转让而转让。由于运输中的货物一般是由承运人负责运输,被保险人并未直接控制保险对象,保险对象所有权的转让对货物的风险状况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而且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一般都较短,为了方便商品交易,保单一般可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不需要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
三、保险对象具有较大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对象,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可移动的货物;
而其相对于其他财产保险比如火灾保险,其保险对象处于相对静止状态;而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对象通常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了实现货物的位移,必须使用各种运输工具来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而由于有这个特点,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所面临的风险也会较多。而且由于保险对象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其货损发生地往往不在保险合同签定地,而是在异地,保险公司一般要委托出险地的保险公司同行或代理人查勘理赔。
四、较大的承保范围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的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相对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中只承保保单上约定的灾害事故发生时所造成的保险对象的直接损失和被保险公司为减少保险对象的损失所支出的施救、保护费用;
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除了要承保灾害事故所造成的保险对象的直接损失、施救和保护费用外,还要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一系列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对象的损失,如偷窃提货不着、雨淋、短量、混杂污染、渗漏、包装破裂等,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包括的多种附加险,使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较广泛。此外,按照国际惯例,对共同海损和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保险公司也要负责赔偿。
五、承保货值的特殊性
相对于其他财产保险,如果发生灭失,保险公司所赔偿的金额不会超过货物本身的货值;
但由于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货物在全世界各个不同地点的价格可能有较大的差异,尤其是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金额一般是会超过货物本身的货值,按照国际惯例,货主或投保人一般都会在货值的基础上另外加上运杂费和其他合理的基本利润,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金额一般是货值的110-130%左右。
六、保险利益的特殊转移性
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保险对象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货物运输保险中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对象已经灭失,事后发现出险而造成保险对象的灭失,保险公司也必须照样给予赔偿。
七、保险期限确定的不同性
相对于其他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也有短期保险,保险期限都是以时间加上明确的时点来确定;
而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是以运输过程来确定。比如货物运输保险的保单上有一项专门的确定保险期限的条款,称为“仓至仓”条款: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在货运保险中,投保加成比例和免赔额是出现最高频率的数字的,为了让大家对这个有个更加清晰的认识,我们大家一起讨论下这两个问题和他们之前的关系。
一,首先投保加成比例是什么?
投保加成比例就是允许被保险人把合理的运费和利润都保进去。
1,按照国际惯例加成110%投保。
国际惯例加成110%(就是加成1.1倍,也有描述是多保10%,意思都是一样)投保为什么要加成110%呢?因为进出口货物,有时候经常会出现运费比较高,甚至比货值高的情况,所以对于发货人来说这里有一部分风险需要转移的。所以这个加成110%投保就是多保一点的意思,就是把一些合理的运费和利润都保进去。
2,有时候信用证会要求加成120%或者其他比例。
这种情况也存在不少,一般来说,只要加成比例不超过130%。比较常见的有加成110%的,加成120%的,加成130%的。信用证提成这样的要求都算合理,也有的要求加成125%的。或者清关文件要求有在这个范围之内的都合理。
3,不按国际惯例加成行不行?
有些客户会直接按原货值投保的,就是不加成(或者说是加成比例是100%)。这样行不行呢?答:当然可以。
投保人不希望多保,就按原来的保,那当然可以啦!
4,国内的没有加成,按原货值投保
因为国内的运费一般都不高,所以国内的没有加成投保这个做法。所以国内的货运保险的保费计算公式就很简单了,直接按 “保费=货值*费率 ”即可。
二,再说免赔额是什么?
1,什么是免赔额?
答:所谓的免赔额,就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赔偿。
2,为什么要设免赔?
答:设免赔并不是为了不赔,只是为了让货运保险的客户增加一定的风险意识。同时也为了避免一些小的赔案,节省保险公司的费用,也为客户降低保费成本。
3,绝对免赔( DEDUCTIBLE)。
绝对免赔额,是指保单上面显示了一定会扣掉的部分。比如说绝对免赔额是保额的5%(DEDUCTIBLE 5% OF THE SUM INSURED)。如果保险金额是1万,那绝对免赔额就是500,这500就是一定要被扣掉的部分,之后才赔付。假如损失了300,那就在免赔额范围之内,不能得到赔付。如果损失600,那扣掉500之后,只赔付100。
三,两者的关系是什么?
其实,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两个概念。但会影响到赔款的结果,所以很容易混淆一起。举两个列子:
比如有一票货物有100件货,每一件货物单价是100元。那货值就是1万元。假如加成110%投保,那保险金额就是1.1万元。那免赔额就是保险金额的5%=550元。如果损失了500元,那就在免赔额范围之内,不能赔付;如果损失600元,那就赔付600-550=50元;如果全部损失,那就赔付保险金额的95%=1.045万元(这样最后拿到的赔款是比货值高)。
假如:有一票货物有100件货,每一件货物单价是100元。那货值就是1万元。假如加成100%投保(相当于没加成),那保险金额就是1万元。那免赔额就是保险金额的5%=500元。如果损失了500元,那就在免赔额范围之内,不能赔付;如果损失600元,那就赔付600-500=100元;如果全部损失,那就赔付保险金额的95%=0.95万元(这样最后拿到的赔款是比货值少)。
总结:加成投保,相当于保费和赔付的上限都增大了。对于免赔额来说其实是不影响的,因为是将货物的价值放大一定的比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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