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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丢失后航空公司拒赔怎么办?

2022-09-28 16:26:07 阅读量: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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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丢失”、“承运人拒赔”、“赔偿责任争议”等是航空货物运输中常见现象,“责任主体识别”、“货损赔偿责任约定”在空运索赔纠纷中十分重要,一旦出现责任主体识别不明、未声明货值等情形,货主获得的赔偿往往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

案列:2019年9月,货主通过货代将一票货交给T航空公司运输,签署了T航空公司货运单,未声明货值。因货物丢失了7件,货主要求货代赔偿货损5871美金(报关金额)及运费2726元,而货代以其仅是订舱代理人为由拒赔,告知货主应向T航空公司索赔。T航空公司同意依货运单备注的“承运人责任限额条款”赔偿3000美金(每公斤20美金,丢失货物150公斤),其余差额均不予赔偿,遂曹文定律师团队向货主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因货物丢失,航空公司未能全额赔偿货损引发的纠纷,结合大量同类案件的处理经验,我们点评如下:

一 货代身份,决定了其对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货主通过货代向T航空公司订舱,办理货运事宜,货代在本案中的身份尚未明确,其可能是货主的订舱代理人,也可能是T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如货代在本案中,仅接受货主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宜,则为货主的货运代理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及《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规定,如货主无相关证据证明货代在履行订舱事务中存在过错且货代的行为与货物丢失具有因果关系,则货代不对本案货损承担赔偿责任。而如货主能证明货代与T航空公司直接存在航空货运合作关系,货代代T航空公司办理机场的接货、派送等业务,则货代是承运人T航空公司的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丢失造成的损失,托运人、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的代理人承担责任。

二 承运人限额赔偿条款,未声明能否约束货主

本案货运单备注的“承运人责任限额条款”约定货物丢失按每千克20美金赔偿,该条款虽是T航空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货运单具体记载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原因发生损失(包括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下同),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为毛重每千克20美元;托运人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该声明价值为最高赔偿限额,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该格式条款并非仅规定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也赋予了货主在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的前提下可获得相应赔偿额的权利,不单纯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情形。本案中,货主为了免交声明价值附加费,未声明货物价值,如法院认定该条款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条款法定情形,则该条款有效,T航空公司将可按该条款赔偿涉案货损。

三 航空公司未按约履行运输义务,无权收取运费

本案中,因航空货运运输造成货物丢失,T航空公司未能证明货物丢失与其无关,且其已同意按“承运人责任限额条款”赔偿货损,可初步确认该货物丢失与T航空公司的运输行为具有因果关系,T航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货运单,T航空公司承运的货物是12件,现货物丢失7件,结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及《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规定,T航空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货主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涉案货物为可分物,则货主有权要求解除该7件货物下的运输合同关系,并要求航空公司返还对应的运费,即丢失的7件货物运费人民币2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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